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添加时间:(四)中西部地区拟建项目数量增速领先全国。2018年,中部、西部地区拟建项目数量分别较上年增长30.1%、26.3%,东部地区增长3.1%,东北地区下降14.5%。中西部地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,投资形势相对较好。东部地区是我国对外贸易集中区域,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,拟建项目数量增速相对较低。东北地区仍处在产业转型关口,叠加经济增速3较慢、人口外流、政府债务高企等问题,投资增长压力较大。
在王某某离婚当日,邹某某通过银行存入王某某的账户20000元;此后,陆续通过微信或银行,向王某某转账30520元。以上合计50520元。其中,邹某某表示有50000元是借给王某某。庭审中,王某某承认收到上述款项,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。经审理认为,邹某某通过银行、微信向王某某支付50000元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,是本案的争议焦点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七条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”的规定,王某某承认收到上述款项50000元,但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,根据上述司法解释,王某某应当对收到50000元款项的性质或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。从王某某的举证情况看,王某某提供的网络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、照片、通话录音、离婚证,以及王某某的陈述,能够证明王某某收到的50000元是基于邹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而产生的。对此邹某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从邹某某的举证情况看,邹某某对支付款项的具体事由、前因后果以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,均未提供确实、充分的证据,其所提供的转账凭证、通话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。综上所述,邹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,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,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在有些领域达成一些共识的同时,双方也认识到,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较大分歧,需要继续加紧工作,以求取得更多进展。必须承认,这些问题不是一日形成的,加之两国国情不同、经济结构不同、双方认识存在差异,解决起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。可喜的是双方同意继续就有关问题保持密切沟通,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。这就意味着双方未来可能选择更多对话和商量的方式解决摩擦,而不是用你打一枪、我回一枪来让冲突升级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这份招标文件中,如皋银行明确表示,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,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(A股)股票不超过3.28亿股,并且将于2019年上半年完成股票发行申报工作。《证券日报》记者查阅该行资料发现,该行两家并列第一大股东均为银行,分别为吴江银行和江苏昆山农商行,目前的持股数量均为1亿股,占比为10%;今年上半年,吴江银行与江苏昆山农商行已经各自增持了如皋银行3500万股。
[10] Feenstra, R., Z. Li, and M. Yu. 2014. “Exports and CreditConstraints under Incomplete Information: Theory and Application to China.”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96 (4): 729–744。
随着竞争的白热化,不少平台为了保证规模维持运营,不惜降低风控标准,甚至明知车辆已经押证,仍以押车向车主发放贷款,也就是常说的“二押贷款”。对于车抵贷模式而言,风控首要原则是“控人”,其次才是“控车”。对借款人的资质把控放松了,自然容易产生逾期,逾期后又产生高额利息,借款人还不上最后引发暴力催收,形成恶性循环。